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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45年日本投降的问题。
导致日本投降的具体原因自己一直说不准,几曾在儿时读书的课本上、大量的历史文献上、视空见惯的媒体报道上都是八路军的八年抗战取得的。后来真正的历史事实告诉人们导致日本投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英国在缅甸没打几下就全军溃退,不值一提。仅在二战的西部战场上反击德国法西斯发挥了部分作用(远不如苏联与美国)。 *** 领导的八路军坚持八年游击抗战,应该说功不可灭。但蒋介石的国民 *** 直接展开的大规模正面作战譬如著名的淞沪战役、台儿庄战役,打通缅甸云南公路接受美国的军事援助,我们决不能因为政治需求否认历史而不去承认。临近日本投降之时,苏联入军东北,对促进小日本快速投降起到以一定作用,但纵观看历史看,还是美日之间的太平洋战争,最后日本失去了继续坚持战争的能力。后期日本在太平洋上的空军、海军基本全军覆没,来源于中东的战略石油完全被封锁,鹿儿岛美军登陆,本土被炸,再加上两颗 *** ,小日本才不得不投降,应该是这样吧。这好像应该是符合客观历史的。
不作为犯罪区别">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区别
此提问有问题。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混合不作为犯。是整体与个体的区别,如何区分?此题目的提问应当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区别”以下是三个概念,请参考:
一、概念: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3、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二、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 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因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在医院生下一女婴,见有残疾,就将女婴遗弃在医院。甲某不履行对女婴抚养义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专门的不作为犯罪(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不作为而构成其他不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如杀人、抢劫、 *** 等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有哪些(罪名)
共有以下16种: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9、《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5、《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等。
扩展资料:
不作为犯罪3种大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3、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
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
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作为犯罪
间接故意一定是不作为犯罪吗
间接故意不一定是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命令规范,即“应为而不为”,它是与作为犯罪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没有直接关联。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判断间接故意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是与直接故意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没有直接关联。
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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